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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控+维权,新规惠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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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0 09: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9月1日起,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几项惠及民生的新政策法规开始实施,这些政策法规有的体现了通过经济杠杆的调控作用引导生产与消费,使发展日益步入节能减排、科学发展的轨道的意图,有的体现了进一步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减轻经营者和消费者负担的意图,总的看,都是密切结合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进一步惠及民生的。这具体体现了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原则精神。宣传好、执行好这些新的政策法规,是各有关方面当前一项很实际的很重要的任务。
  这些新的政策法规包括:
  个体工商户及集贸市场管理费停收。这项政策无疑使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成本有效降低了(据石家庄太和集团总经理说,那里的每个商户平均每月都能减少近300元的费用,据我向石家庄某蔬菜经营摊点的了解,每月也能减少100多元费用),所可能产生的搭车收费、变相收费也因而最大限度得到避免,从而增加了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减轻了他们的心理压力,他们向消费者的让利空间也扩大了,从而消费者的负担也有可能减轻,这对于降低消费价格指数增长幅度、对于社会的和谐也具有实质的、长远的意义。
  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正式实施,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而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则降低了,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这种运用税收杠杆分别进行上调、下调的政策,对汽车的生产、消费,对节约能源资源、降低环境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无论公务用车还是私家车,在世界能源供应紧张、价格高企、环境保护呼声高涨、环保标准日益提升的形势下,都应该以节能减排为出发点。鼓励发展省油的、小排量的汽车生产与消费,无疑是一种正确的、鲜明的导向。购买小排量汽车也能长期地节约运营成本,也符合消费者的利益。
  从9月1日起,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开始实施,规定,非保健食品不得在标识中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任何食品都不得在标识中宣称能够预防或治疗疾病。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食品,也必须在其标识中注明。这些规定也是避免误导、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表现。随着追求健康理念的日益深入人心,很多非保健食品也纷纷打出保健牌、食疗牌,对消费者既是误导,又因身价倍增大大增加了消费者的购买费用。所以,这一新《管理规定》的出台,对生产者是一种约束,对消费者权益是一种有效维护。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包括牙膏在内的化妆品都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以及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牙膏及其他化妆品,很多都是群众日常经常性消费的,直接关系到身体健康。很多化妆品的广告和说明书中也存在不同程度夸大功能和效果的情况。对这一领域的产品宣传进行规范,也同样有助于约束生产企业客观如实宣传,有助于消费者避免误导正确选择。
  好的政策法规得到良好的贯彻落实,需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尽可能营造良好的浓厚的舆论氛围,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有关市场监管机构加大监管、查处力度,坚决打击不法和违规行为,也至关重要。
  期盼更多体现调控、维权、惠及民生的新政策法规出台,使我们的经济发展更科学,使我们的社会更和谐、民生更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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