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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理解能力强的高手来解释一下这两个规定咋就这么难理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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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6 22:3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埔县国土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天内自行清除在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及其他附着物并交出所承包使用的土地。逾期拒不清除并交出土地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申请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省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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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
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的决定》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
8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1998年8月29日
第四十五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
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
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
办理征地审批。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
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
我能理解成::大埔县国土资源局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不一样么?
那个大一点啊?大埔县国土资源局可以自己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太深奥了俺是农民不懂,请高手解释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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