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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男子碰瓷敲诈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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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2 05: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郑州市惠济区检察院首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批准逮捕了5名专门“碰瓷”讹钱的嫌犯。


5人合伙专拣外地车“碰瓷”
今年3月5日晚上9点半左右,山西人闫某开货车到长葛拉货,从连霍高速惠济站下站问路时,突然附近的江山路北边来了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停在连霍高速惠济站下路口中间。闫某问清路后,开车沿着江山路向南行驶。桑塔纳轿车也从高速路口下来,驶到前面后占着道不让超车。
此时,前面有辆三轮车停在路上修车,闫某被迫缓慢地将车开到江山路实线对面逆行。突然,迎面过来了一辆捷达轿车,捷达车在离货车两三米远的地方向货车打了一下方向,捷达车左前角撞到了货车的左前角。两车相撞后,桑塔纳轿车加速开走了。
随后,捷达车上下来一个年龄40岁左右的男子,扔下一句“你看咋办,你和司机商量吧”就离开了。交警赶到后判定闫某负事故全责。但闫某怀疑捷达车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交警便将双方的车都暂扣到停车场。
随后,交警部门将此案移交至郑州市惠济区公安分局刑侦队。
经查,这果然是一起5人联合“碰瓷”的刑事案件。其中,桑塔纳轿车司机将货车逼得逆行,开三轮车的两人假装车坏了占住道路,再由另两人驾车“碰瓷”。据了解,这5人专门选择外地货车作为“碰瓷”目标。
5男子被批捕
“为勒索钱财实施‘碰瓷’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当行为人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时,按照我国刑法相关理论,司法机关应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承办检察官解释。《刑罚》第114条规定,行为人以放火、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实施了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财产安全的行为时,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中,5名犯罪嫌疑人为了向他人敲诈钱财,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会发生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在夜间使用机动车辆制造交通事故,放任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前日,5男子被批准逮捕。









         点评:这些人渣应该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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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2 08:26:51 | 显示全部楼层
“碰瓷”是一些好逸恶劳之人的发财捷径!
建议当事人一定要冷静沉着处理,走司法途径,切勿中了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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