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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拟发股份定价须股东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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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17: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拟发股份定价须股东表决(★★★☆☆,→)
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在规定征求意见时,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上市公司多数连续亏损或资不抵债,公司债务关系、股本结构、基本面在重整过程中均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公司重组发行定价难以适应目前市场定价的模式,上述补充规定正是在协商机制的基础上,提出了股东制约机制。
截至目前,两市共有11家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点评:有利于破产重整中保护各方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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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4 14: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破产重组,保护各方利益,理所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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