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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现金分红低于30% 不得再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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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1 23:0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日,鼓励上市公司分红、回购两政策经征求意见后打包正式发布。其中,鼓励分红的政策更是瞄准现金分红这一对投资者更加实惠的举措,将上市公司再融资需满足的条件,即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提高到30%。昨日公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明确了上述条款,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需满足“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国寿等机构投资者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明确表示,现金分红比例是其是否长期持股的重要依据,如果社保、保险等机构“预计到未来相当长时间内的回报率,则更愿意长期持有股票,而不愿意博取市场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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