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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sz1688 于 2009-8-6 11:13 编辑
经销商列举诺基亚高额罚单明细
据称,去年某月诺基亚在华南地区的窜货罚款高达5000万;诺基亚称不会减轻窜货处罚力度
诺基亚的“渠道门”事件进一步升级。昨天,诺基亚窜货经销商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布了举报诺基亚涉嫌价格垄断和偷税、漏税的证据,并要求诺基亚对于窜货罚款给予退还。
同日,诺基亚举行了全国WKA(地区一级代理商)大会,与代理商探讨了目前渠道管理中的窜货问题。诺基亚表示,今后仍将严格执行窜货管理政策,没有减轻对窜货处罚力度的想法。
华南区曾月罚5000万
在经销商举行的记者发布会上,经销商代表称,2004年诺基亚就采用FD(省级直控分销商)模式,规定FD如果出现窜货(把在甲地拿的产品卖到乙地)将被扣取窜货违约金。FD通过出货给WKA(地区一级代理商)把产品销往全国,其他未和诺基亚签约的经销商再从WKA手中拿货去卖。如果销售中出现窜货行为,诺基亚向FD收取窜货违约金,FD就把这个违约金转嫁到经销商头上。
“当时,诺基亚产品的利润高,窜货违约金只是进货价格的两倍并不高,我们也愿意接受罚款。”山东的经销商代表说。但是,从2008年后,诺基亚窜货违约金涨到万元以上。据湖南经销商代表刘友明提供的一份诺基亚罚单明细显示,“诺基亚2008年某月在华南地区的窜货罚款高达5000万元”。于是,经销商开始采用各种方式抵抗高额罚款。今年6月份济南、上海等地爆发经销商拒卖诺基亚手机事件,也把诺基亚的渠道危机暴露在公众眼前。
刘友明表示,此次向发改委、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举办诺基亚涉嫌违法经营的目的也是为了维权,希望能够保证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让诺基亚制订一个相对宽松的原则并对窜货罚款进行返还。
经销商欲与诺基亚沟通
据经销商代表介绍,其实经销商一直希望与诺基亚能够就窜货事宜进行沟通。原本诺基亚定于本月1日在千岛湖与经销商代表进行会谈,后来诺基亚没有说明任何原因就取消了此次会谈。诺基亚此前表示,拒卖诺基亚的这些经销商是未与诺基亚签约的,诺基亚没有必要与其沟通。
经销商代表昨日表示,“WKA也是没有和诺基亚签约的,WKA就是最大的窜货商,经销商的手机都是从WKA手上拿到的,为什么诺基亚还与WKA在昨天举行全国大会?”
刘有明表示,如果诺基亚再不出来与经销商沟通,不停止对经销商的窜货高额罚款,经销商将对诺基亚进行起诉。
对此,诺基亚方面表示,WKA虽然没有与诺基亚签约,但是与诺基亚的FD是签约的,因此也是诺基亚销售体系中的一环。
据悉,对窜货进行重罚并不是诺基亚的个例,之前摩托罗拉和三星都这么干过。来自郑州的经销商介绍,之前摩托罗拉和三星对窜货重罚,被罚的经销商同样拒卖其手机,导致这些品牌的销量急速下降,最后这些品牌服软,私下提出希望经销商通过窜货来提高销量。
本报记者 赵谨
- 争锋
诺基亚涉嫌价格垄断?
经销商:“诺基亚与FD(省级直控分销商)签订供货协议严格约定了FD出货给WKA(地区一级代理商)的价格,诺基亚甚至还有指导性零售价。”我们认为此举违反了《反垄断法》中“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的规定。
诺基亚:诺基亚没有向FD严格规定向WKA的出货价格,也没有要求按照指导性价格销售。市场上诺基亚产品售价几乎没有一样的,产品的价格是市场决定的。
律师点评:德衡律师事务所张兴宽律师表示,目前经销商向律师方面提供了一份诺基亚华南区总经理何鸿略接受媒体采访时披露的信息,何鸿略表示诺基亚实行FD模式,是三方协议,即厂商、FD、零售商之间把价格定好了。
如果经销商能握有诺基亚发给FD的文件或是邮件原件,原件中要求FD向WKA发货时必须按照一定的价格,这就确实涉嫌价格垄断。(赵谨)
诺基亚有无权利开罚单?
经销商:罚款是一种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所进行的一种行政处罚,诺基亚作为企业没有罚款的主体资格。
诺基亚:诺基亚没有对窜货进行罚款。诺基亚与FD签署的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诺基亚的销售体系中的经销商完成诺基亚制定的销售任务后,将会获得一定金额的返利,但是经销商如果窜货被诺基亚查处到,也将会在返利中扣除一定的窜货违约金,所以这不是罚款,只是减少了诺基亚给经销商的返利。因此,也不存在此前经销商所指控的诺基亚通过罚款不出具发票的形式进行逃税。
律师点评:张兴宽律师表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应为纳税额所得。因此,诺基亚对收取的这些款项必须交税,如果不出具发票就涉嫌偷税、漏税。
个评行业潜规则在经济不景气的环境下弊端暴露,利益的博弈愈演愈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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