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a008008 发表于 2009-8-11 09:01:11

群体事件下的中国国企改制

7月24日,中国国有企业通钢集团发生工人示威的群体事件,在与民营企业建龙集团委派的总经理陈国军对话中,后者遭到职工群殴,伤重死亡。

  这无疑是一个不该发生的悲剧。因为对于事件的参与各方来说,没有赢家。

  事件的起因是民企建龙集团对通钢的二次收购激起了工人的反对。这些年来,民企收购国企这不是第一起,但竟至于演变成大规模的群体事件,并将总经理群殴而死,却创了首例,需要我们反思其中的原委。

  从报道提供的有限信息来看,陈之死或许部分要归咎于其和工人对话时的言辞过激。然而,建龙的短视和“出尔反尔”以及做出这次不理智不成熟的收购决策的有关部门,应该为陈之死和此次示威事件的发生真正负责。

工人视为“恶意收购”

  我这么说并非一概反对民企收购国企,但建龙在收购通钢中确实表现出了其短视和“出尔反尔”的一面。建龙收购通钢,这不是第一次,在2005年,建龙就进入通钢,持有后者36.19%的股权,成为第二大股东。或许是建龙时运不好,遇到金融危机,在其进入后,通钢连续遭遇亏损,建龙于是在去年用通钢的部分资产设立新区,与老区实行不同的工资标准,通钢工人的工资被减到每月人均300元,这自然会引起工人的不满。今年3月,建龙从通钢撤股,可令建龙没想到的是,由于国家钢铁产业振兴政策的出台,钢铁行业开始复苏,通钢也于6月份盈利,建龙7月又谋求收购整个通钢集团,而且这次是控股。

  在工人们看来,建龙在榨干了通钢后将其抛弃,又在其形势稍有好转后“摘果子”,而且还威胁要把他们全部开除,这一系列的表现,无疑是一种恶意收购。

  比起建龙来,吉林有关部门在通钢收购一事上的决策更是欠考虑。2005年的那次收购,使通钢本有个良好的股权结构——吉林省国资委持有46.64%的股权,华融资产经营公司持有14.6%的股权,浙江建龙钢铁公司持有36.19%的股权,通钢集团管理层持有2.57%的股权——实现了国有、民营、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的多元产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为什么一定要私人控股呢?私人控股也就罢了,为什么在建龙3月退出通钢后,仅过三个月,又要将通钢卖给它,而且不向工人解释?吉林地方政府在这件事上的表现,同样让人匪夷所思。

政府支持民企并购国企
近些年来,民企并购国企作为改造国企和推进民企快速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被认为对搞活国企、发展民企,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都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对钢铁行业来说,在产能过剩的情况下,更需要推进企业的兼并重组。
  另外,在中国特殊的国情下,民企进入国资领域,也需要政府的支持、引导与协调。这都没有什么不对。

  然而,政府的支持、引导与协调,不是要政府对企业并购大包大揽,否则,不但难以达到预期效果,而且往往会带给企业风险。这不仅是因为,并购行为毕竟是企业基于激烈的市场竞争而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更在于企业的兼并重组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它涉及到政府、企业、管理层、职工、金融机构等多个相关主体的利益,不是政府大包大揽就能够“摆平”的。

  应该说,在国企的并购和改制中,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做好职工的思想动员、政策把关、督促指导和重大事项的协调处理等,而不是代替企业决策,更不是一手包办改制。需要强调的是,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听取职工的意见。因为对工人们来说,企业改制关系到其切身利益,特别是一些老工人,过去几十年的低工资,不仅是对国家的工业积累所做的贡献,也是自己个人的福利投资。企业一改制,无形之中自己的福利投资就被全部或部分剥夺了。因此,对事关职工利益的企业改革,最低限度须保证职工有知晓的权利,并对涉及到职工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障、资产处置等方面的事项,向职工公开,接受他们的监督。如果他们的利益被普遍地忽略、排斥,他们的权利被普遍地遭到侵犯,怎么不会引起其抗拒?

通钢事件的教训

  通钢事件有着金融危机的背景,但是,它之所以演化至此,更多的是吉林地方政府对国企改制的思维和观念没有改变过来,只考虑到了国企改制的迫切性,而未想到其复杂性,企图用政府的决策代替企业的决策,并在这一过程中,忽略职工的利益。网络时代,工人的权利意识明显提高,他们不再像90年代的工人那样,在自己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就将自身的权利和利益任由别人来摆布。如果政府的决策没有看到这种变化,还习惯于一切都自己说了算,那么,肯定会产生体制性风险。事实上,在通钢事件中,受损最大的是吉林地方政府。

  现在,建龙为自己的短视而受到惩罚,吉林地方政府也为此不得不收回收购的决定。有那么多的教训在前,为什么还每次都要犯同样的低级错误?

  网络时代的群体事件具有扩散效应,如何在民众权益意识提高的前提下推进国企改革,对中国政府和企业管理层来说,是一个新的考验。

【个评】说来说去,无非“利益”使然。明智的人们为什么不再明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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