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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知情仍代言假药视为共犯”听起来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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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7 11:2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再过几天,《食品安全法》就要正式实施了。作为被公众解读透了的“明星代言连带责任”,或将兑现为现实。如果仅仅停留在民事责任上,小概率的侵权赔偿,未必能让明星代言更为谨慎、悉心。于是,有人提出了刑事上的“共犯”一说。“明星明知有假仍代言假药劣药将作为共犯处理”,这个说法实际上很让人纠结。《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是故意犯罪,构成共犯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前提的。明星要成为假药劣药的“共犯”,绕不开“知道”这一前提。

  可明星天然具有“不知道”的优势:一者,明星毕竟与商家不在同一利益集团,他们只是以自己的“商誉”去兑现广告价值,在知情权上未必比消费者高明,既然“知道”了还有可能获刑,不如直接“不知道”;二者,“明星知情共犯”的前提是“知道”,但这一前提需要原告或司法机关来举证,除非明星参与违法生产经营,不然,举证其“知道”内幕的难度肯定不小。




个评///即便把假药劣药的虚假广告主演全罚到火星上去,也解决不了假冒伪劣商品及虚假广告的泛滥。罪刑法定,有多大权利,就得承担多大责任。但如果在虚假广告问题上只对明星代言热情高涨,体制机制不能事前规制,只事后惩戒,恐怕难以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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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7 11:36:17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另一个侧面来讲,毕竟能在司法制度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这是一件好事情!
说明了国家对目前状况已经开始治理了,虽然在实际操作中会有一系列问题产生,但是相信会不断地完善的!
此外,出台此套法规,毕竟可以震慑一下那些只要钱的昧心明星,算是能敲山震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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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9 22:58: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团体的责任
明星只是枪而已
媒体和质监部门也要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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