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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并陈至立主席:
湖北省巴东县邓玉娇一案发生后,全国媒体纷纷报道,并引起社会各界与广大网民的强烈关注,但此案于 5月10日发生至今已十余日,作为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主要职责之一的全国妇联,仍保持沉默,这就不能不引起社会各界的置疑和不满。对于妇联这种出奇的冷漠态度,我们的看法,已远非“遗憾”二字所能表达。
邓玉娇一案的案情并不复杂,据巴东警方最初通告称,5月10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及同事黄德智等三人,酒后到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娱乐休闲,发现女服务员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黄遂要求邓提供特殊服务,遭拒绝后,邓贵大掏出一叠钱,一面抽打邓玉娇的头及肩部,一面吼道:“还怕我们没有钱吗?”邓玉娇欲摆脱其纠缠,起身离开休息室,邓贵达两次将她按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用水果刀奋起反抗,致使邓贵大死亡。上前阻拦的黄德智也被刺伤。案发后,邓玉娇打电话向警方自首。
此案发生后,许多法学专家与资深律师根据警方通告的案情分析,邓玉娇刺死邓贵大,显系正当防卫。
但是,巴东警方于5月18日再次发布案情通告,将原先公布的案情,作了多处改动,如将要求“特殊服务”改为要求“异性洗浴服务”,将“按倒”改为“推坐”,将邓玉娇拒绝提供特殊服务改为“双方发生口角”,将邓贵达等人到梦幻城娱乐休闲改为“陪他人消费”,将邓玉娇打电话向警方自首改为“自首是否成立,尚待法院依法认定”,等等。并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将其立案侦察,日前,邓玉娇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巴东警方煞费苦心,对邓玉娇一案作出上述精心改动,其目的昭然若揭,就是为邓贵大等人减轻罪责,为邓玉娇故意杀人罪成立先做铺垫。稍有法律常识者,根据前后大不相同的案情通告,都可以做出这样的判断:巴东警方起初是想坚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原则,秉公办案的,但后来屈服于来自某一方或多方的压力,才对案情进行巧妙的修改,企图掩盖案件真相。
巴东警方5月18日的“新案情”公布后,举国大哗,群情激愤,诸多媒体跟踪报道案情进展;社会各界人士纷纷对巴东警方修改案情通告的用意进行评论;搜狐、新浪、凤凰等各大网站均作了专题报道,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集中发表评论文章,并展开民意调查;网民们纷纷发贴、跟贴,对警方的新案情通告提出置疑,为邓玉娇鸣不平。然而,全国及湖北省、市级妇联却集体失声,这就不能不引起社会各界人士及广大网民的强烈不满。
据5月22日《广州日报》报道:5月21日,邓玉娇家属聘请的两位律师在巴东县看守所会见了邓玉娇。邓向律师明确表示,5月10日晚遭到了性侵犯。报道并称,迄今为止,外界没有听到当事人邓玉娇的任何说法,就连在场的几名目击者的说法也求之不得。这一报道使邓玉娇案变得更加扑朔迷离,使全国千百万密切关注此案的人更加怀疑:巴东警方为何要对案情做出修正,依据何在?
我们认为,邓玉娇一案,是一起为维护人格尊严,维护妇女自身权益的抗暴事件。邓玉娇身为宾馆服务员、打工妹,一个弱女子,不受金钱所诱,不为暴力所屈,为维护自己的尊严和节操,在人格遭受极大侮辱,人身安全遭到暴力侵袭之时,奋起抗争,这正是孟子所倡导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精神,这种精神,是我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今仍然值得大力弘扬。然而,巴东警方自作聪明,玩弄文字游戏,在案情通告上大做文章,已经失去了执法者的公信力,不能不令民众产生这样的怀疑:邓玉娇很可能在巴东执法部门屈于某种压力的暗箱操作下蒙受冤屈。邓玉娇案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未最终定案,我们当然不能要求全国妇联于此时表明某种立场,或出面为邓玉娇说话,但我们认为,你们应该肩负起“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职责,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充分发挥你们应有的参与、监督作用,使巴东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保持法律的严肃性与公正性,使邓玉娇一案得到公正的处理。
如果我们的要求并非强人所难,希望全国妇联以最快的速度,发出你们的声音,体现你们的存在,使身陷囹圄的弱女子邓玉娇,真切地感受到“娘家人”的关怀。
此致
敬礼
签名:
梅桑榆(作家,北京)
刘晓原(律师,北京)
赵 牧(传媒人,北京)
夏业良(学者,北京)
王晓阳(学者,北京)
叶匡政(诗人,北京)
吴祚来(学者,北京)
梁发芾 (编辑,甘肃)
2009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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