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者 发表于 2008-12-11 14:00:18

建议最高检撤消由太原检察院审理李敏案的指定

建议最高检撤消由太原检察院审理李敏案的指定


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撤消由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以下简称太原检)审理央视女记者案的指定,理由如下——

一、太原检获取最高检指定函,程序违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根据此条规定,李敏案应由央视所在地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北京检)管辖,太原检无管辖权,应把此案交由北京检审理。如果太原检认为由自己管辖“更为适宜”,应同北京检协商。如果发生争议,再报最高检裁定。

而现在太原检瞒过北京检,直接从本省途径往上逐级申请对此案的管辖权,直至获得最高检指定函,显然程序违法。

二、太原检申请管辖权过程中,可能没有如实反映事实真相。这由最高检声明中并不知晓有关情况可以看出。

其一,最高检称,李敏问题在太原检“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中”被发现。而根据李敏等记者采访材料,“公安部发函明确指出该案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犯罪”。如果采访材料属实,太原检所谓的“贪污犯罪案件”就不存在。

其二,最高检称,李敏“12月5日被刑事拘留”。而根据媒体报道,太原检带走李敏时是“拘传”,出示的是拘传证。拘留和拘传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由此可知,最高检在事前事后,都不完全清楚太原检在做些什么。太原检在申请管辖指定时,很可能向最高检隐瞒了一些事情。

三、李敏接受当事人弟弟20余万购买汽车,应不是受贿,而是恋人间的馈赠。

根据刑法学,“要正确区分受贿与接受馈赠的界限。受贿是一种‘以权换钱’的肮脏交易,馈赠则是出于亲友、同志之间的情谊,无条件地赠与受赠者;受贿与行为人的职务有密切的关系,馈赠则与受赠者的职务没有关系,对此应查明送礼人与受礼人平时的关系、受礼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以及礼品的种类、数额大小等情况,来证明有无索贿、受贿的目的与事实。”(苏惠渔主编、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次修订版,第871页)

李敏邻居杨女士与别的女友证实,李某与当事人弟弟是恋人关系,当事人弟弟给李敏20余万是情侣间的馈赠,应不属行贿。

而且,当事人弟弟不是当事人。李敏采访太原检,涉及的是作为当事人的哥哥的利益,不是弟弟的利益。中国刑法不搞株连。当事人的弟弟不是“请托人”,李敏也没有为他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要件。

而且,太原检侦查的所谓“贪污犯罪案件”已被公安部否定,只是一个民事案件,不存在犯罪案件,也就不存在犯罪嫌疑人,更不存在“犯罪嫌疑人弟弟”。

而且,李敏接受当事人弟弟20余万元,是向好友公开的,这也说明是馈赠,不是行贿。没有人会把自己暗中犯罪的罪证公之于众。

四、《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

而太原检居然不在北京进行李敏的拘传讯问工作,却把李敏带回太原,这是程序违法。

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而太原检12月4日晚拘传李敏,至今已近一星期,这仍是程序违法。

六、据记者调查材料,“广东惠州商人吴某与山西太原商人郝某发生经济纠纷,杏花岭区检察院及当地警方先后以‘行贿罪’、‘合同诈骗罪’、‘诬告陷害罪’三次前往惠州将吴某三次抓到太原,其中,‘诬告陷害罪’的受害人就是检察长何书生。但随后均以证据不足等原因释放。其间,公安部发函明确指出该案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犯罪。”

这次李敏采访了此案,发现太原检滥用职权,太原检又以“受贿罪”拘传李敏,欲将李敏投入监狱。

由此说明,太原检多次涉嫌滥用公权,实施报复性执法。如果让太原检来管辖审理李敏案,很难有公正、公平可言。

根据上述理由,建议最高检撤消由太原检审理李敏案的指定,并同时建议最高检要求太原检依法将李敏送回北京。

皇家御林军 发表于 2008-12-11 14:36:32

山西一向很牛!估计是撤销不了的!

wshhy 发表于 2008-12-11 22:58:30

悲哀在于我们不相信我国的执法环境。这种不相信也许是有理由的。更加悲哀的是我们为什么不相信?

中年妇男 发表于 2008-12-12 09:40:14

不知道那个对错sis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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